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賴康雄 住高雄市○鎮區鎮○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陳依伶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
法定
代理人 陳富雄 住高雄市○○區○○街○ 號
訴訟代理人 文蘭 住高雄市○○區○○路○○○號8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8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