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
上訴人與吉全螺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判決,並
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內未依法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與
上開法條之規定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