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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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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上訴人與吉全螺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判決,並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依法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與上開法條之規定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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