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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全螺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502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 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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