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全螺帽有限公司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
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502
元,應繳上訴
裁判費為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
抗
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