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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 債 權 人 茂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豫香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富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撤銷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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