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該統一編號之公司名稱現為昆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出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如係更名,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有原名稱   及變更後名稱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