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
聲請狀所附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該統一編號之公司名稱現為昆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出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如係更名,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有原名稱
及變更後名稱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