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
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