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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   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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