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洪湘庭
債 務 人 城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建陸
人
債 務 人 鄭國勝
債 務 人 鄭吳月敏
債 務 人 吳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三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