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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債 權 人 蔡王閃 代 理 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 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 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邱俊 智、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 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屏東縣政府、潘孟安、屏東 縣政府衛生局、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雲林縣政府、李進勇 、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彰 化縣政府、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頂新製油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茂嘉、衛生福利部、蔣丙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姜郁美、魏應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具體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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