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債 權 人 蔡王閃
代 理 人 蔡政璜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陳菊、高雄衛生局、何恳功、強
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恳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何
育仁、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葉、蘇進威、蘇清煌、邱俊
智、胡文敘、翔奕皮革有限公司、林有、鑫好企業有限公司、吳
容合、鈴揚實業有限公司、周玲娟、屏東縣政府、潘孟安、屏東
縣政府衛生局、薛瑞元、郭烈成、郭閔毓、雲林縣政府、李進勇
、雲林縣衛生局、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許益銘、黃惠光、彰
化縣政府、魏明谷、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頂新製油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茂嘉、衛生福利部、蔣丙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姜郁美、魏應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具體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