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債 權 人 永登富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載明債權人永登富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安嘉鋼鐵有
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二、債務人安嘉鋼鐵有限公司於102 年04月2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
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