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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3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正銓 人           之3 債 務 人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大裕 人           之3 債 務 人 陳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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