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正銓
人 之3
債 務 人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大裕
人 之3
債 務 人 陳樹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