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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債 權 人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工程合約書所蓋之公司章,債   務人應為品筑室內裝「璜」有限公司,品筑室內裝「潢   」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01月22日   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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