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
債 權 人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麟坤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工程合約書所蓋之公司章,債
務人應為品筑室內裝「璜」有限公司,
而非品筑室內裝「潢
」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品筑室內裝潢(璜)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01月22日
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
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