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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異 議 人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娥 異議人債權人總緯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正本於異 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4 年5 月21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 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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