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異 議 人 一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美娥
異議人因
債權人總緯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送達
正本於異
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4 年5 月21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
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