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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 債 權 人 國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佳土木包工業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之相關資料,並   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債務人應列   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若為合夥,應列為債務人信佳   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邱英信。 二、債務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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