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1號
債 權 人 國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佳土木包工業向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之相關資料,並
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若為獨資,債務人應列
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若為合夥,應列為債務人信佳
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邱英信。
二、債務人邱英信即信佳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