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77號
債 權 人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鳳昭即東聯商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 依所附之
退票理由單顯示,其發票人
僅為陳鳳昭)
二、債務人陳鳳昭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