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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 債 權 人 林美真 上列債權人與蘇輝全、烱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原因及事實理由所為債務人蘇   耀全,依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為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如為蘇耀全,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   。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載有清償日,則請求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或102 年7 月5 日起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另究若   干金額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起計算利息,若干金額自102   年7月5日起計算利息,請一併陳明。 三、蘇輝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烱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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