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
債 權 人 林美真
上列
債權人與蘇輝全、烱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依台端原因及事實理由所為債務人蘇
耀全,
惟依提出之借據
所載,借款人為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如為蘇耀全,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
。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載有清償日,則請求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或102 年7 月5 日起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另究若
干金額自民國101 年2 月13日起計算利息,若干金額自102
年7月5日起計算利息,請一併陳明。
三、蘇輝全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烱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