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41號
債 權 人 連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卉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二、債務人潤記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