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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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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 債 權 人 徠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韋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3 年1 月2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給付無期   限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貴公司請求債務人返還新台幣29,500元未提出給付   期限,則請求自民國103 年1 月28日起計算利息於法未合)   。 二、債務人洪韋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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