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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代 理 人 孫士敏 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①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 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②相對人是否選任清算人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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