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瀚仁
代 理 人 孫士敏
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補正:①
相對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事項變更
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②相對人是否選任
清算人之
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