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真
人
債 務 人 林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貳萬零柒
佰伍拾元㈡美元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民國103 年9 月
2 日起與債權人簽立授信契約書共三份,分別為「授
信契約書- 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新臺幣參佰萬元
、「授信契約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新臺幣壹仟萬元
及「授信契約書- 資本性支出專用」新臺幣陸佰萬,
並簽立由陳淑真、林慧菁等二人約定於新臺幣貳仟貳
佰萬元整為限額,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保證書
。
嗣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10 3年9
月9 日起陸續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
暨借款憑證,向債
權人借款共五筆,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整,債權人
另墊付遠期信用狀款一筆,金額為美金壹拾萬元整(
明細說明如附表) 。
(二)
詎上開借款中本金金額為125 萬元及375 萬元之二筆
借款於104 年3 月23日到期,
惟債務人富日通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
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柒佰伍拾
元、美金壹拾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
請求權及連帶
保證契約請求權
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7414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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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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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66│
│ │582075│淑真、富日│月9日起 │ │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3│
│ │12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8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
│ │37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8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4│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 │
│ │6750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 │
│ │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5│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5│
│ │202500│淑真、富日│月23日起 │ │ │
│ │0元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6│美元10│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25│
│ │0000元│淑真、富日│月16日起 │ │ │
│ │ │通國際貿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82075│淑真、富日│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750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500│淑真、富日│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美元10│林慧菁、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元│淑真、富日│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通國際貿易│ │ │百分之十,逾期│
│ │ │有限公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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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