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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2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 債 權 人 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智華 債 權 人 夏智信 債 務 人 周心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椅王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柒    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夏智信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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