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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6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美華 債 務 人 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益 債 務 人 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彬 債 務 人 蔡閎頤 一、㈠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零    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    中一人如為給付,就其給付範圍,他債務人免為給付,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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