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 權 人 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美華
債 務 人 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益
債 務 人 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彬
債 務 人 蔡閎頤
一、㈠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零
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帛林家飾有限公司、鑫九九企業有限公司、蔡閎頤
中一人如為給付,就其給付範圍,他債務人免為給付,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