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 權 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育明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
本票是否業向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
期為何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