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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 權 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本票是否業向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   期為何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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