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
債 權 人 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育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翁銘宏即漢泰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民
國104 然6 月23日補正
陳報狀所提出之債務人
戶籍謄本住所
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