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94號
債 權 人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泂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泂穎
住所地在屏東縣,
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