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嘉南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附表
發票日及到
期日均應改以民國計年計算。
二、請具狀釋明
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如已經提示,則請提供
提示日期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及債務人吳嘉南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到
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