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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上債權人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吳嘉南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附表發票日及到期日均應改以民國計年計算。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如已經提示,則請提供   提示日期等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債務人吳嘉南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   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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