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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 債 權 人 詹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 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 始得為之。又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 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9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吳嘉南發支付命令,未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4 年6 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 人於104 年6 月24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提示日期以本件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日為提示日」,顯與票據 法規定未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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