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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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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8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屴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慧瑛 人 債 務 人 王敬義 債 務 人 王譯賢 一、㈠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限公司)、   王慧瑛、王敬義、王譯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   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   限公司)、王敬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   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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