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屴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慧瑛
人
債 務 人 王敬義
債 務 人 王譯賢
一、㈠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限公司)、
王慧瑛、王敬義、王譯賢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
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
違約金。㈡債務人屴恩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威博工程有
限公司)、王敬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
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