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1號
債 權 人 大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銘峯
人
債 權 人 張銘峯
債 務 人 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淙彬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莊淙彬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張銘峯向債務人為
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影本。(依所附
承攬合約書影本中立契約書人為大峯有限公
司
非為張銘峯,倘僅係欲表示張銘峯為大峯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請另行具狀更正)
三、請釋明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出
證明文件影本。(依所附承攬合約書影本中立契約書人為莊
淙彬,非為提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