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債 權 人 聰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晏瑜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證物
所載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台端提出
聲請狀未附)。
三、提出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