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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86號 債 權 人 聰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瑜 上債權人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證物所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台端提出聲請狀未附)。 三、提出債務人重信塗料有限公司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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