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葉凌志
債 務 人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眞
人
債 務 人 林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