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08號
債 權 人 兆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昌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昌應
連帶給付之依據。
一、債務人黃昌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