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友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玟臣
債 務 人 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采卉美食坊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現任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提出之票據受款人為「友逢食品有限公司」,
惟出貨
單之出貨人為「珍永實業有限公司」,且二者金額與
聲請狀
不符,請釋明請求金額及給付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