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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友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臣 債 務 人 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采卉美食坊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   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提出之票據受款人為「友逢食品有限公司」,出貨   單之出貨人為「珍永實業有限公司」,且二者金額與聲請狀   不符,請釋明請求金額及給付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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