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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友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票據受款人為「友逢食品有限公司」,而 出貨單之出貨人為「珍永實業有限公司」,而二者金額與聲 請狀不符,且未釋明請求金額及給付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 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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