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52號
債 權 人 友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玟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恒育即采卉美食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提出之票據受款人為「友逢食品有限公司」,而
出貨單之出貨人為「珍永實業有限公司」,而二者金額與
聲
請狀不符,且未釋明請求金額及給付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6 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
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