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7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冠學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右稜
人
債 務 人 陳鵬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
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