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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3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鴻新船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曙明 債 務 人 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⑵新台幣柒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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