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鴻新船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曙明
債 務 人 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⑵新台幣柒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