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11號
債 權 人 誼億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福植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鄭祥發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於屏東
縣、債務人鄭祥
住所地在屏東市,均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