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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 債 權 人 健大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翰文、蔡進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翰文、蔡進發住所地均在台南市,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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