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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29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0號 債 權 人 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晉 債 務 人 沈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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