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債 權 人 小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素蘭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發票人為施丁枝即久大文具行)。
二、債務人久大文具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施丁枝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