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債 權 人 小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素蘭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
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為施丁枝即久大文具行,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
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
難謂該部分
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