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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號 債 權 人 小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蘭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紅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 票人為施丁枝即久大文具行,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 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 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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