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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陳志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飛克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飛克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 內補正案外人何清用對債務人之每月應領薪資債權為新臺幣 42,000元之證明文件,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4 年7 月23日將送達公告黏貼 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4 年8 月12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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