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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52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珊蓉 債 務 人 順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介民 人 債 務 人 潘三光 債 務 人 潘三享 債 務 人 潘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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