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7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珊蓉
債 務 人 順元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介民
人
債 務 人 潘三光
債 務 人 潘三享
債 務 人 潘敏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點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