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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冠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生 債 務 人 柯博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法院為台南地方法   院)。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人(依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本件債權人應   係冠昇事業有限公司,當事人欄亦將陳冠生列為債權人,   如係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蓋有   冠昇事業有限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之年、月、日及其依據為何。 四、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五、債務人柯博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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