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冠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生
債 務 人 柯博欽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
聲請狀(
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法院為台南地方法
院)。
二、釋明正確之債權人(依聲請狀原因事實
所載,本件債權人應
係冠昇事業有限公司,
惟當事人欄亦將陳冠生列為債權人,
如係
上開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誤載,請更正之,並請提出蓋有
冠昇事業有限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之年、月、日及其依據為何。
四、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五、債務人柯博欽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