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債 權 人 佑昇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青
債 務 人 瑀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炘(原名:林怡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附表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