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
債 權 人 薛長浩
債 務 人 陳月紅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月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契約書所示契約
當事人為九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及
麒麟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並
非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薛長浩、
債務人陳月紅,如有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或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