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債 權 人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至弘
代 理 人 何秀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新台幣若干元。(台端所請求金額為
新台幣2,157,351 元,與分別計算利息之933,000 元及1,33
1,757 元,合計共2,264,757 元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
三、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