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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債 權 人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至弘 代 理 人 何秀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新台幣若干元。(台端所請求金額為   新台幣2,157,351 元,與分別計算利息之933,000 元及1,33   1,757 元,合計共2,264,757 元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 三、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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