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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8號 債 權 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 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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