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08號
債 權 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裕政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
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
5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