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18號
債 權 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仁助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登祥企業有限公司、朱玲玲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
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
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
二、債務人朱玲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