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7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18號 債 權 人 宮田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助 債 務 人 登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玲玲 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